魏○○於民國(下同)98年3 月18日向勞保局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經勞保局審核,因魏○○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以上,不符請領資格,勞保局乃以98年5 月1 日保國三字第XXXXXX 號書函核定(下稱原處分)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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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8 Mon 2011 08:11
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因所有房地產不符合資格(上集)
- Nov 12 Fri 2010 08:35
原領取福利津貼,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停止補助(下集)
- Nov 10 Wed 2010 08:06
原領取福利津貼,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停止補助(中集)
「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已符合第3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並於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4千元:
- Nov 08 Mon 2010 00:37
原領取福利津貼,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停止補助(上集)
甲○○原領有高雄縣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下稱福利津貼)每月1,000元補助。民國97年12月11日甲○○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下稱保證年金),並經該局核定自97年10月起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