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開英文產品說明書記載銷售限制之目的,無非在提醒金融機構(即星展商銀)注意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以免金融機構在國內公開募集或發行連動債可能導致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後果。


 


    而星展商銀係依據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規定以「特定金錢信託」之法律關係接受客戶委託投資系爭連動債,並未於國內公開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自無前開證券交易法規定之適用,亦無系爭連動債英文產品說明書所稱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公開募集或發行之問題。


 


    故星展商銀商銀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以星展商銀商銀(即受託人)名義,為甲○○於國外投資系爭連動債,尚難認為違法銷售系爭連動債之情事,甲○○前揭主張應不足採。


 


    ○○雖另主張乙○○偽稱甲○○印鑑卡泡水模糊無法辨識,藉機向甲○○推銷基金,誘騙甲○○購買系爭短期債券基金云云,惟為星展商銀所否認。然甲○○迄未能舉證證明,是甲○○據此主張星展商銀違法銷售系爭短期債券基金云云,亦不足採信。


 


    按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平及不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客戶認為政府已對該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供保證。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3條定有明文。


 


    經查乙○○所提供予甲○○之系爭連動債「中文產品說明書」,隱瞞英文產品說明書所寫(AND MAY BE ZERO)「即最大風險性是零」等語,且將英文產品說明書第4 頁所載銷售限制,Taiwan:「The Notes may not be publicly offered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等語,誤譯為「銷售限制:不得向美國人銷售(含美國公民、居留權之外國人)」,隱瞞系爭連動債不得對臺灣一般客戶銷售(不可以在中華民國對民眾公開提供或銷售)等情。此有系爭連動債產品中文說明書、英文說明書各1份附卷可參。


 


   又依乙○○所提供系爭連動債產品DM,亦載明:「期末100/100本金返還」,甚而記載:「標的每日收盤價未曾跌破65/100期初價,期末保本」等語,而此「保本」之文宣資料,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連債為保本產品,本金只有在提前贖回時才可能產生損失。


 


    是甲○○主張伊如知悉系爭連動債為高風險性結構複雜商品,不得對台灣一般客戶銷售,絕不會冒著高風險致財物損失。伊係因星展商銀並未向伊充分揭露系爭連動債之風險,致陷於錯誤而申購系爭連動債等情,應屬有據,堪予採信。


 


    又甲○○雖另主張伊亦係因星展商銀未向伊充分揭露系爭短期債券基金之風險,致伊陷於錯誤而申購系爭短期債券基金云云,然已為星展商銀所否認。


 


    查甲○○972 21日以美金9500元申購系爭短期債券基金前,即曾:於961228日以美金1 5000元向星展商銀銀行申購E16 美國收益AT股基金,已配息美金3534.92 元,尚未贖回。於961228日以美金1 5000元向星展商銀銀行申購E13 全球高收益債券AT股基金,已配息4650.36 美金,尚未贖回。更於申購系爭短期債券基金後之972 25日以美金9500元向星展商銀申購S30 美元環球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已更改為施羅德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債券配息基金,已配息美金2540.11 元,尚未贖回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


 


    則甲○○向星展商銀申購系爭短期債券基金之前,已有多次向星展商銀銀行申購基金之經驗,又於其後,亦曾再度向星展商銀申購基金,且均尚未贖回,而仍持續受配息中,對於向星展商銀申購基金應注意之事項,應已知之甚詳,而無受星展商銀銀行誤導之可能,是甲○○此部分之主張應不足採。


 


(二)星展商銀於系爭連動債契約、系爭短期債券基金契約成立後,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固主張系爭短期債券基金曾禁止持有人贖回長達8 個月,改換基金管理公司更名2 次,星展商銀均無通知甲○○。星展商銀亦無寄發投資對帳單給甲○○,隱瞞投資虧損,甲○○不明瞭損益致未能適時作贖回停損,造成甲○○財物受損,星展商銀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云云。


 


    惟查客戶於銀行辦理開戶並委託銀行辦理部分業務時,原則上銀行即會將客戶財產交易狀況定期編制對帳單並寄發予客戶。然因個人財產狀況為個人隱私,故客戶如有特殊因素考量而不願接獲對帳單,亦可向銀行申請為秘戶,一旦經申請為秘戶,銀行即不會主動寄發任何通知或對帳單予該客戶。


 


    而秘戶申請之流程,因未涉及財產交易(即不會使財產發生變動),故僅由客戶臨櫃口頭向泛亞銀行申請,再由泛亞銀行之櫃員輸入電腦後紀錄於登錄單上即可,尚無須填寫任何書面之秘戶申請書,迄至906 27日泛亞銀行修改秘戶制度,方需客戶填寫「存戶特殊事項申請書」,同時改採身分證編號歸戶制。


 


    故如客戶過去曾申請秘戶,未來該客戶身分證編號下的所有帳戶均會成為秘戶,而不會收到對帳單,即以人別認定秘戶,而非以帳戶認定。續後銀行又再次變更秘戶制度,將不接獲任何通知之「秘密戶」與「不寄發綜合對帳單」之項目分開,惟此種變更仍不影響客戶最初不寄發對帳單之申請等情,已據證人即任職星展商銀之櫃台主管楊○○於原審證述在卷。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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