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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普○光電非法容留前開8 名外國人,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中壢廠內,從事機臺操作、包裝、檢驗等工作,經桃園縣專勤隊於101 年3 月15日當場查獲之事實,為普○光電所不爭執,且有該8 名外國人之居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101 年3 月15日、101 年3 月16日、101 年4 月25日調查筆錄、上班人員簽到表、預計加班提報單、查獲現場照片、普○光電之代表人甲○○101 年3 月16日調查筆錄、101 年6 月4 日談話紀錄及桃園縣專勤隊101 年5 月15日書函等資料附原處分卷足憑,洵堪認定。

 

   是桃園縣政府以普○光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之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處以罰鍰,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三)普○光電雖主張該8 名外勞並非由其所聘僱,實無從知悉該8名外勞是否為非法在臺工作,普○光電既非出於故意,亦無過失,桃園縣政府不應為處罰云云。惟查:

 

1.惟依該代工承攬契約書第7 條約定:「指揮監督管理:乙方(指○○有限公司)所屬代工人員應遵守甲方(指普○光電)廠區主管之指揮監督:……。」,○○有限公司負責人黃○○101 年6 月4 日到桃園縣政府所屬外勞服務科陳稱:「(問)前開8 名外國人於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工作,現場由何人分配工作及指揮監督?(答)由普○公司現場主管負責指揮監督。」等語,足證普○光電對本件8 名外國籍勞工有指揮監督與管理之權。

 

   普○光電既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而容許前開8 名外國人在其工廠從事機臺操作、包裝、檢驗等工作,即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揆諸上開說明,不以有僱傭關係為必要,故桃園縣政府並未以普○光電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而予處罰,合先敘明。

 

2.而就業服務法第44條明文禁止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旨在保障國民工作權、維持社會秩序而避免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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