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凱爸』遇到勞保失能給付的問題,Richard特以此篇文章以及上一篇文章「雙眼無晶體的勞保被保險人,失能給付的認殘日為何時?」與其分享。
花蓮縣縫紉業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甲○○以因雙眼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併視神經萎縮,於民國(下同)93年8 月13日向勞保局所屬花蓮辦事處檢據申請殘廢給付。
案經勞保局審查,甲○○於89年6 月9 日經鑑定中度視障且領有殘障手冊,殘廢程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附表即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14障害項目第3 殘廢等級,給付標準840 日,惟因已逾2 年請求權消滅時效,此部分殘廢程度應不予給付。
另甲○○於93年8 月6 日診斷殘廢時殘廢程度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第10障害項目第2 等級,給付標準1,000 日,經扣除不予給付之840 日後,應發給160 日普通疾病殘廢給付。
甲○○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爭議審議之審定予以撤銷。嗣經勞保局依審定書意旨重新依據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出具之殘廢診斷書審查,甲○○於93年8 月6 日診斷殘廢時殘廢程度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第10障害項目第2等級,給付標準1,000 日,扣除不予給付之840 日後,應發給160 日普通疾病殘廢給付,乃於94年5 月30日核定發給160 日殘廢給付。
甲○○仍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經該會於94年8 月18日以94保監審字第1810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一)甲○○主張治療終止之時點,係為93年8月6日,由慈濟綜合醫院出具殘廢診斷書之日為準,甲○○領有殘障手冊之後陸續就醫11次,難謂治療已終止,甲○○為殘廢給付之請領係於治療終止之日2年內為請求,並未時效完成等語。
(二)勞保局則以甲○○領有殘障手冊之後雖陸續就醫但僅為門診追蹤,並未接受積極治療亦未為雷射或手術,可知甲○○於89年6月7 日領有殘障手冊時,已被鑑定為中度視障,該部分殘廢給付之請領,自已超過2 年時效等語置辯。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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