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曾○清罹患白血病屬於職業災害殘廢給付之範圍:
(一)勞保局雖主張勞工保險給付之第五類職業性癌症中之血癌,係指使用、處理、製造苯、游離輻射線、環氧乙烷之作業或曝露在上開蒸氣之工作場所所致者,其他因素引起之血癌則並未列為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予以給付,本件曾○清原於漢翔工業擔任繪圖技術員,從事手工及電腦繪製設計圖、文書處理工作,並未有較明確導致白血病之職業暴露(如苯、游離輻射),無法認定為使用、處理、製造苯、游離輻射線、環氧乙烷之作業或曝露在上開蒸氣之工作場所之勞動者,是曾○清所患慢性骨髓性白血病,自難認屬職業病云云。
(二)惟就被保險人殘廢失能「是否職業災害所導致」,究應要求多強之證明力?並非一成不變,而係與「被保險人之保護」、「保險事故發生形態」、「調查途逕是否已窮」等事項,為價值判斷取捨之結果。
「證據證明力」係隨著社會變遷、被保險人應保護程度、調查可能性之高低,而處於浮動之狀態,並非單純之法律邏輯。於不同型態之保險事故,所要求「是否職業災害所導致」之證據證明力,各有不同,例如「車禍所致之殘廢是否於上班時間發生?」,因通常殘廢狀態在短期內即有定論,且發生之地點於公共場所,被保險人有充分之舉證能力,此時固應要求較高之證據證明力。
但類如本件曾○清白血病之潛伏期較久,曾○清當年之工作場所(航空工業發展中心,即目前之漢翔工業),目前曾○清無從進入,且蒐證涉及高科技器材,且當年工作環境係屬軍事單位,是否具有苯、游離輻射、電磁場,調查困難,若均要求同樣強度之證據證明力,曾○清權利將永無實現可能性,此時,曾○清之舉證責任,應予適度降低。
(三)本件經送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該院100 年2 月24日校附醫秘字第XXXXXX號函稱「‧‧2、航空工業發展中心的員工中,至少有另外6 位被診斷出白血病。根據目前可得之資料中,這些個案於1993年至1998年期間被診斷,診斷時年齡為29至38歲,不是白血病的好發年齡層。除了有慢性體髓性白血病的診斷之外,也有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細胞、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已知的包括曾女士(曾○清)在內的4
名個案,工作位置都位於鄰近的兩棟建築物內。3、根據台灣癌症登記的資料,台灣30至39歲白血病的發生率,於1991─2000年期間為平均每年每十萬人1.79─2.81人,暴露風險時間為1983年到1998年共16年,在這段期間內預期個案最多可能會有0.562 人,實際個案數至少是7 位,白血病風險顯著增加。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協會對癌症群聚的定義,本案例符合了『某一癌症在通常不被影響的年齡層中數目增加』一項。」、「曾女士於1983年進入航空工業發展中心擔任繪圖員工作,於1994年診斷為CML 。假定有某種職業的致癌物暴露,11年的工作期間,發生白血病的潛伏期大於5 年,應可符合時序性的要求。」
「苯在過去就被IARC視為致癌物,碰究指出苯的暴露和AML 及CLL 有極強的關連性,有部分研究發現跟CML 、ALL 、骨髓增生異常症候群也有關連,跟苯相關的工作有油漆工、印刷工人、及化學藥劑、膠膜、鞋子的製造工廠,以及石油精煉。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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