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急遽變遷,幾乎時時刻刻衝擊每個人的生活,其中『理財』與每個人似乎息息相關,但卻又與每個人的距離非常遙遠;老一輩的人只有『將錢存在銀行』一種理財方式,中壯年齡的一代則開始接受人身保險的概念,單單這兩種不同的理財方式,大概經過一二十年的歷程,才逐漸讓多數人能接受並改變之。
社會的急遽變遷,幾乎時時刻刻衝擊每個人的生活,其中『理財』與每個人似乎息息相關,但卻又與每個人的距離非常遙遠;老一輩的人只有『將錢存在銀行』一種理財方式,中壯年齡的一代則開始接受人身保險的概念,單單這兩種不同的理財方式,大概經過一二十年的歷程,才逐漸讓多數人能接受並改變之。
依蕭○○遺囑第六點載明:「以上分配後,本人因病變所衍生之費用,由長子、次子平均支付之」,堪認蕭○○本人確有於其死亡前預先分配上揭現金與三名子女等人之意思,是以三名子女辯稱渠等提款係經蕭○○授權乙節,尚堪採信。
另甲○○與被繼承人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對家庭經濟並無任何貢獻、沉迷宗教,且未經蕭○○之同意將原屬於蕭○○所有坐落於臺中市○○區○○段 132建號之房屋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並向訴外人林○水貸款約 400萬元,總計每月需支付利息約10萬元,因其後蕭○○無力支付上開利息,不堪銀行一再催討,無奈將上開房屋出售,用以償還債務。
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