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7月7日,呂○徵透過業務員陳○宗(雙○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女兒呂○慧為被保險人,向國寶人壽訂定美侖終身保險契約,基本保額100萬元,以及其他附約。繳費方式為年繳,並約定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險費。
92年3月25日,呂○徵(要保人)遷居台北縣新店市,並告知業務員陳○宗,但於要保書上填寫之公司連絡電話並未改變。
92年7月7日,應繳交第4次(年)保險費時,國寶人壽向呂○徵(要保人)提供之金融帳戶請款4次,皆因金額不足未能扣繳成功。
國寶人壽乃於92年8月6日及9月1日2次將保險費逾期催繳通知書以掛號寄送至上訴人填載於要保書之『○○○市○○街51號7樓』戶籍住所,然該郵件先後因『招領逾期』及『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
國寶人壽就依該保險契約之保單條款約定,自92年9月6日起將本保單所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自92年7月7日至92年12月24日止之應繳保費,該墊繳期間屆滿後,國寶人壽再向該址對呂○徵(要保人)為墊繳之催告,惟又因遷移新址不明遭退回。最後該保險契約於93年1月28日起停止效力(停效)。
93年3月5日,呂○慧(被保險人)不幸發生車禍,腹部受創引發內出血、惡性胰臟腫瘤破裂,住院開刀治療10日後出院。呂○慧(受益人)於93年4月間向國寶人壽申請理賠,
不料,國寶人壽以該保險契約呂○徵(要保人)欠繳保險費,該保險契約已經失效為由拒絕理賠……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六>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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