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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藍色字體的文章,是經濟日報99713日的報導,針對文章中紅色字體部份,Richard會在後面跟大家說明。


 






買儲蓄險 防贈與稅上身



 



















【經濟日報記者林宗勳/台北報導】



2010.07.13 03:23 am



 



儲蓄型保險可能產生贈與稅負問題。南區國稅局昨(12)日指出,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並非為同一人,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時,則由受益人所領回的期滿給付金,必須視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必須按贈與稅相關規定課稅。


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為對保險標的具保險利益者,並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具有支付保險費義務,同時於契約年限內,要保人可以隨時要求變更保險人,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此要保人若指定保險利益非以本人為受益人,則視之為贈與行為,如果超過免稅額度,於發生給付事實時,必須依照遺產稅法第24條與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在30 天內申報贈與稅避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上(6)月中旬有民眾透過儲蓄險方式,由小孩為受益人於滿期時領回約1,600萬元,但是因為超過贈與規定,因此必須申報繳納約130萬元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若保險給付的條件因為要保人死亡才成立,同時已經指定受益人者,則保險給付不會列入遺產稅的課稅項目,同時若上述儲蓄險於契約年限內發生要保人死亡的狀況,則指定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險給付,也不會計入遺產課稅項目。


2010/07/13 經濟日報】



文章出處: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720896.shtml


 


    針對上述文章中紅色字體部份,說明如下:


 


(一)要保人可以隨時要求變更保險人


 


    保險法第111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此應該是要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可以隨時要求變更受益人才是。


 


(二)若保險給付的條件因為要保人死亡才成立,同時已經指定受益人者,則保險給付不會列入遺產稅的課稅項目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此段話應該是指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的情況下,要保人死亡也就是被保險人死亡,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弟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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