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自8225日起至眾○有限公司任職。眾○有限公司曾開立記載離職日期為1001231日之離職證明予陳○○,事後又更改離職日期為101114日。


 


    陳○○實際上在眾○有限公司工作到1001231日。眾○有限公司屬國際貿易業自8731日起適用勞基法。陳○○於947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退休選擇適用新制。


 


    對於眾○有限公司所提陳○○1007月至12月之薪資明細及依該明細計算後之平均工資為21,458元不爭執。(但陳○○主張平均工資應以全日計薪之底薪36,000元計算)。


 


    陳○○從941月以後至離職之日止,勞保投保薪資都是38,200元。


 


    兩造爭執事項:


 


(一) 陳○○請求眾○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是否有理由?


 


    按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勞基法第84-2條定有明文。


 


    查陳○○為458月出生,自8225日起即至眾○有限公司任職,實際上在眾○有限公司工作到1001231日止,且眾○有限公司屬國際貿易業自8731日起適用勞基法等情,為兩造所不爭,當堪信屬實。則依前述,陳○○之工作年資應自受僱之日起算,算至1001231日離職時,陳○○已滿55歲,且工作年資已滿15年,當符合自請退休資格,是眾○有限公司抗辯陳○○之工作年資應自8731日起算,尚不符自請退休之資格云云,當無可取。


 


(二)如陳○○可請求退休金,其得請求眾○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金額應為多少?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