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等之母許東於民國(下同)961 1 日死亡,甲○○等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保險保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人壽)保險保額63,900,000元及26,500,000元,合計110,400,000 元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經臺北市國稅局初查核定被繼承人許東生前投保壽險資料臚列如次:


 


(一)、投保國泰人壽部分:


1.被繼承人許東於917 1 日投保1 筆國泰福祿增額終身壽險保險金額100,000 元,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許東,被保險人為其配偶周和(951015日歿),受益人為被繼承人許東,至許東死亡日尚有保險金額為152,470 元,核屬漏報,併計遺產總額。


 


2.被繼承人許東於939 7 日及939 14日(即78歲時)各投保1 筆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保險金額9,520,000 元、10,000,000元,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同為被繼承人許東,身故受益人為繼承人等3 人,經國泰人壽函復計算至被繼承人許東死亡日尚有保險金額(基金淨值)10,557,772元及11,379,952元,併計遺產總額。


 


(二)、投保富邦人壽部分:被繼承人於944 1 日(即79歲時)投保富邦人壽年年旺養老保險甲型1 筆,保險金額1,500,000 元,959 22日(即80歲時)投保富邦人壽添財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2 筆,保險金額各1,500,000 元,95119日投保富邦人壽添財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20筆,保險金額合計55,100,000元,951120日投保富邦人壽花開富貴變額萬能壽險(A 型)1 筆,保險金額3,900,000 元,共投保24筆,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被繼承人許東,身故受益人為甲○○等。


 


    經富邦人壽函復計算之解約金價額60,364,876元(1,360,483 元+1,386,548 ×2 筆+2,670,118 ×19筆+3,749,667 元+1,749,388 元),併計遺產總額,總計按被繼承人許東死亡日26筆保單解約金價額合計82,302,600元(10,557,772元+11,379,952元+60,364,876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核定遺產總額178,448,782 元,遺產淨額168,191,798 元,應納稅額67,946,399元,不計入遺產總額0 元。


 


    ○○等不服,就遺產總額乙項申請復查,經臺北市國稅局以978 1 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XXXXXX號復查決定書追減遺產總額152,470 元(下稱原處分),甲○○等仍不服,提起訴願,復遭財政部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經法官審理後,判斷如下:


 


    經查,甲○○等之母許東係151120日出生,於885 月起因肺水腫、心衰竭於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接受住院治療後,即於該院心臟內科定期每月追蹤治療;933 月起因罹患痛風、腎功能衰竭等疾病,於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持續就診;95109 日又因雙腳水腫,疑似腎因性腳水腫改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急診就醫,951110日、17日因水腫及心臟疾病就醫,復於95125 日至1215日因嚴重三尖瓣閉鎖不全、慢性腎功能不全住院,951231日因急性心衰竭休克住院,並於961 1 日死亡。


 


    是本件兩造之爭點乃在:甲○○等被繼承人許東生前投保之上開保險金,是否不計入其遺產總額?


 


(一)依保險法第1 條、第101 條、第112 條規定:「(第1 項)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第2 項)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從經濟功能而言,保險係將個人損失的全部或一部,直接分散給同一保險人之全體要保人,間接分散給廣大社會成員之制度。


 


    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 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無非考量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原則上乃為保障其生活不致因被保險人(即被繼承人)死亡而陷入困境,如再予以課徵遺產稅,恐不足確保被保險人遺屬之生活,而有違保險之目的。


 


(二)次按「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為司法院釋字第420 號解釋在案。


 


朱惠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