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5)退步言,縱認東南汽車客運得依審議辦法第2條規定,以投保單位之立場對勞保局就有關保險給付事項、職業傷病事項,依該辦法規定申請審議,然其究有無權利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仍應依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有無受損害予以判斷之。




 




    本件東南汽車客運所提撤銷訴訟,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顯無理由,爰析述如下:




 
























按提起任何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均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具備權利保護必要者,其起訴始有值得權利保護之利益存在,故又稱為訴之利益,是東南汽車客運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即屬無訴之利益,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議或審判之結果,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益。」,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546號解釋可資參照。




 






徵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可知該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又按「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為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所明定。足見得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人乃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至於投保單位則非保險給付之權利人甚明




 






又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是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固應由投保單位填發傷病給付申請書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惟此乃係代被保險人向保險人即勞保局提出申請,該請領權利人仍係被保險人本身,至是否符合職業傷病之請領要件,仍應由權責機關(如勞保局)予以查明後始給付之,從而保險給付是否核准,仍應由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而為認定,至為灼然。




 






經查本件東南汽車客運僅係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並非保險給付關係之當事人,亦非有請領保險給付權利之人,而勞保局依被保險人周○○之之申請,核定准予所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全數係由勞工保險基金支出,東南汽車客運毋庸分擔,自未損害其就本件勞保局核付予被保險人周○○職業傷害醫療保險給付之任何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是以,東南汽車客運既非本件被保險人向勞保局請求職業傷害醫療保險給付之受處分對象,亦未因該處分而須負擔保險給付(本件為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或增加保險費之支出,亦即,其未因原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有損害,難認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所提本件撤銷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屬無訴之利益,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即應予駁回。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