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園地 (104)
- Aug 26 Fri 2011 08:13
車禍導致右眼失明,求償1155萬元?(下集)
- Aug 24 Wed 2011 09:22
車禍導致右眼失明,求償1155萬元?(中集)
- Aug 22 Mon 2011 09:10
車禍導致右眼失明,求償1155萬元?(上集)
- Jul 09 Sat 2011 06:59
借車給無駕照朋友肇事,負連帶責任(下集)
- Jul 07 Thu 2011 09:03
借車給無駕照朋友肇事,負連帶責任(中集)
- Jul 05 Tue 2011 07:52
借車給無駕照朋友肇事,負連帶責任(上集)
- May 14 Sat 2011 08:53
肇事者過世,受害者繼承人向肇事者繼承人求償(下集)
- May 12 Thu 2011 08:11
肇事者過世,受害者繼承人向肇事者繼承人求償(中集)
- May 10 Tue 2011 07:54
肇事者過世,受害者繼承人向肇事者繼承人求償(上集)
- Apr 29 Fri 2011 08:14
母親過世,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務人找上門來(下集)
- Apr 27 Wed 2011 08:14
母親過世,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務人找上門來(中集)
- Apr 25 Mon 2011 11:33
母親過世,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務人找上門來(上集)
- Apr 01 Fri 2011 08:40
買雷曼連動債遇金融海嘯,消費者提告勝訴(下集)
然觀圖形僅能看到一段期間之折線圖,僅有「過去 12 年負利差出現於 2000 年( 125 天)與 2006 年( 2 天)」之文字,曲線圖之橫軸、縱軸所代表之意義為何完全無法判讀,無法認定證人傅○○曾告知林○○何種風險;台新銀行亦不否認未曾交付客戶權益手冊予林○○。
- Mar 30 Wed 2011 10:37
買雷曼連動債遇金融海嘯,消費者提告勝訴(中集)
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第 8 條第 5 款有關揭露連動債發行之信用風險已建議記載之完整文字為「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銀行,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沽,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承諾,而非受託人之承諾或保證」,台新銀行所提供之產品說明書記載之信用風險說明僅揭露系爭連動債保證機構「美國雷曼兄弟公司」之信用風險,未按照前開一致性規範文句一併揭露發行機構「美國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之信用風險,此有林○○提出之 DM 僅記載「本金安全度高:保證機構為美國雷曼兄弟公司( A+/A1),投資本金安全度高! 」,只揭露保證機構有信用風險,對於發行機構有無信用風險則未置一詞可證。
- Mar 28 Mon 2011 08:16
買雷曼連動債遇金融海嘯,消費者提告勝訴(上集)
林○○於97年2 月4 日與台新銀行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信託台新銀行銀行購買發行機構為美國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保證機構為美國雷曼兄弟公司,以美金計價之「十二年期美金計價雙率計息利率連動債券」 24 萬元,林○○並已領取信託利益美金 1 萬 560 元。
- Feb 11 Fri 2011 09:16
大陸配偶欲繼承榮民之不動產(下集)
是張○德於92年6 月25日死亡時,乙○○仍為大陸地區人民,故乙○○繼承張○德之遺產,應適用修正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亦即乙○○繼承張○德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200 萬元,遺產中有不動產,應將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 Feb 09 Wed 2011 00:35
大陸配偶欲繼承榮民之不動產(中集)
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 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Feb 07 Mon 2011 11:11
大陸配偶欲繼承榮民之不動產(上集)
坐落臺北縣深坑鄉○○段土庫小段第113之1地號、建號第1002號、門牌號碼臺北縣深坑鄉○○路○段60巷1號3樓、面積87.3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係訴外人張○德所有。
- Dec 17 Fri 2010 10:44
大陸配偶未依約照顧先生,先生提起訴訟撤銷贈與(下集)
查甲○○於95年10月5日贈與乙○○100萬元,附有乙○○應照顧甲○○至終老之負擔,但乙○○自95年10月14日起未履行此一負擔,則甲○○主張其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尚非無據。
- Dec 15 Wed 2010 10:47
大陸配偶未依約照顧先生,先生提起訴訟撤銷贈與(中集)
(二)甲○○主張:乙○○於95年10月11日欲將上開100 萬元匯往中國大陸,計劃定居中國大陸並遺棄伊,伊及時發現,阻止被甲○○匯款,並聲請原法院假扣押該100 萬元存款,乙○○隨即於95年10月14日離開台灣而遺棄伊,顯不履行上開贈與所附之負擔等語,業據甲○○提出1.原法院95年度執全字第4482號執行命令;2.匯出匯款申請書;3.原法院96年度婚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顯示甲○○請求乙○○履行同居義務,主張乙○○自96年1 月10日離開台灣,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等語,經原法院判決甲○○勝訴,於96年12月27日確定;4.乙○○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顯示乙○○於95年10月14 日出境,迄95年12月30日入境,但又於96年1月10日出境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