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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觀圖形僅能看到一段期間之折線圖,僅有「過去 12 年負利差出現於 2000 年( 125 天)與 2006 年( 2 天)」之文字,曲線圖之橫軸、縱軸所代表之意義為何完全無法判讀,無法認定證人傅○○曾告知林○○何種風險;台新銀行亦不否認未曾交付客戶權益手冊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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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資訊揭露一致性規範」第 8 條第 5 款有關揭露連動債發行之信用風險已建議記載之完整文字為「本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銀行,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沽,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承諾,而非受託人之承諾或保證」,台新銀行所提供之產品說明書記載之信用風險說明僅揭露系爭連動債保證機構「美國雷曼兄弟公司」之信用風險,未按照前開一致性規範文句一併揭露發行機構「美國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之信用風險,此有林○○提出之 DM 僅記載「本金安全度高:保證機構為美國雷曼兄弟公司( A+/A1),投資本金安全度高! 」,只揭露保證機構有信用風險,對於發行機構有無信用風險則未置一詞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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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24 日與台新銀行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信託台新銀行銀行購買發行機構為美國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保證機構為美國雷曼兄弟公司,以美金計價之「十二年期美金計價雙率計息利率連動債券」 24 萬元,林○○並已領取信託利益美金 15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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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張德於92625日死亡時,乙○○仍為大陸地區人民,故乙○○繼承張德之遺產,應適用修正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亦即乙○○繼承張德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200 萬元,遺產中有不動產,應將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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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 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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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臺北縣深坑鄉○○段土庫小段第1131地號、建號第1002號、門牌號碼臺北縣深坑鄉○○6013樓、面積87.3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係訴外人張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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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甲○○95105日贈與乙○○100萬元,附有乙○○應照顧甲○○至終老之負擔,但乙○○951014日起未履行此一負擔,則甲○○主張其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尚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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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主張:乙○○951011日欲將上開100 萬元匯往中國大陸,計劃定居中國大陸並遺棄伊,伊及時發現,阻止被甲○○匯款,並聲請原法院假扣押該100 萬元存款,乙○○隨即於951014日離開台灣而遺棄伊,顯不履行上開贈與所附之負擔等語,業據甲○○提出1.原法院95年度執全字第4482號執行命令;2.匯出匯款申請書;3.原法院96年度婚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顯示甲○○請求乙○○履行同居義務,主張乙○○96110日離開台灣,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等語,經原法院判決甲○○勝訴,於961227日確定;4.○○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顯示乙○○951014 日出境,迄951230日入境,但又於96110日出境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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