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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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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煌、○○珠為甲○○之父、母,丙○○為乙○○之弟。乙○○之父親、母親,均已拋棄繼承。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通知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北調字第80號民事卷第91頁足憑。乙○○無其他兄弟姐妹,丙○○為乙○○唯一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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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請求之各項費用,有無理由?最後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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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於 100 年 11 月 10 日 22 時 2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 號營業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店區寶慶街由東向西行駛,行經寶慶街、中興路 3 段路口欲左轉中興路時,與甲○○騎乘之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左膝挫傷併前十字韌帶裂傷、右肩挫傷併韌帶受傷及軀幹多處挫傷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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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件由前揭本院認定之事實經過,可知乙○○於左轉待轉(21時58分58秒)已超越待轉區停止線,且至少在21時59分00秒左轉箭頭燈出現前一秒(21時58分59秒)即開始提前左轉,致與甲○○所騎乘之機車於21時59分01秒時在路口發生撞擊。查事故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地上為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於警卷可憑,乙○○竟疏未依規定行駛,貿然於交通號誌轉為左轉綠燈之前,即違反號誌指示提前起步左轉,致與直行闖紅燈之甲○○所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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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於99年3月6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由精誠路往大墩路方向行駛,行至五權西路與東興路口,欲左轉進入東興路口時,適陳○○、羅○○之子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訴外人黃○○,沿五權西路往精誠路方向行經上開路口,欲直行五權西路,兩者發生碰撞,致甲○○及黃○○人車倒地,甲○○受有顱內出血、腹腔內出血等傷害,延至99年3月7日18時許,因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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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甲○○於本件所涉過失傷害刑事偵查程序中稱:路旁停有計程車,伊為了閃避該輛計程車,剛好乙○○要繞過該輛計程車,伊車子才會撞到乙○○等語,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案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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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101年3月1日凌晨2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64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光復南路447之26號前時撞擊乙○○,乙○○因此受有右側遠端股骨粉碎性骨折、頭部裂傷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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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乙○○雖辯稱伊有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未違反交通規定故無過失云云,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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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晚間5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縣○○市(已改制為○○市○○區)○○路往○○方向行駛,行至設有燈號管制之○○路、○○路之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欲左轉○○路,乙○○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倘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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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事故當時雖有強風、路面濕潤,但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視距良好,此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足稽。甲○○雖未考領駕駛執照,仍應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行車安全。如其於超越同向車輛保持安全間隔,自可及早發現乙○○騎乘腳踏車行駛在同向前方因風勢關係稍偏,而得以及時煞車,避免車禍事故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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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乙○○主張:甲○○(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三日出生)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騎乘重型機車,沿屏東縣新園鄉進德大橋由南向北方往新園方向行駛,途經橋面北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且依當時天候路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伊騎乘腳踏車於前方同向行駛,因而擦撞伊之腳踏車車尾,致伊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等傷害,經送往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治療,迄今仍未見效,且判定屬於重度殘障之等級,已無法自行處理自己事務。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宣告為禁治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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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顯示甲○○之安全帽係置於其機車置物箱中,並據乙○○陳述:甲○○有帶安全帽,但很鬆,撞擊後甲○○倒在地上時,我或丙○○將甲○○的安全帽拿開下來,好像是警察將安全帽放在置物箱等語,足見本件事故發生時,甲○○騎乘機車時雖有繫戴安全帽,但未繫緊,且其行經至保華路與中安路口時,於保華路方向係設置閃光紅燈交岔路口,未依規定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未確認安全前通行,即逕行駛入交岔路口,致受有傷害,其就損害之發生及擴大,與有過失,亦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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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100 年8 月9 日上午5 時4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小港區保華一路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與中安路交岔路口,與乙○○所騎乘沿中安路西往東方向行駛之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再與丙○○所駕駛,沿中安路東往西方向行駛之車號0000-00 自小貨車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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