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母親顧蘇○○在93年5 月間即罹患了肺小細胞癌。顧蘇○○於93年7 月16日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統一安聯人壽投保超優勢變額萬能壽險,一次躉繳保險費3,000 萬元,並指定甲○○等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當時顧蘇○○的投保年齡為72歲。
目前分類:保險稅務 (34)
- Mar 26 Thu 2009 14:11
保單節稅?避稅?(上集)
- Jan 22 Thu 2009 16:40
高齡帶病投保,死亡被課遺產稅(下集)
- Jan 19 Mon 2009 20:13
高齡帶病投保,死亡被課遺產稅(中集)
所謂實質課稅原則,係指基於憲法所肯定之平等原則,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以求租稅公平,並杜投機及濫行規避稅捐。
- Jan 16 Fri 2009 10:42
高齡帶病投保,死亡被課遺產稅(上集)
- Apr 12 Sat 2008 10:13
高齡79歲投保,5年後身故,國稅局有意見(下集)
財政部訴願決定書是這樣說的:依憲法平等原則及稅捐正義法理,稅捐稽徵機關把握實質課稅精神,在解釋及適用稅法規定時,得為此一原則之運用,而非依照事實外觀形式的判斷,是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有者予以課稅,使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即係此一原則之援引。
- Apr 07 Mon 2008 17:53
高齡79歲投保,5年後身故,國稅局有意見(上集)
90年4月30日及90年5月10日 ,黃○柳(79歲)向高雄縣岡山鎮農會借款35,000,000元及自有資金,向國泰人壽購買國泰福壽增額終身壽險2份,保險金額16,270,000元及12,200,000元,躉繳保險費20,010,473元及15,004,780元。被保險人指定身故受益人為繼承人黃○陽及林○。
- Jan 30 Wed 2008 09:50
保險被課徵遺產稅,再添ㄧ例(下集)
另按量能課稅為法治國家稅法之基本原則,租稅負擔應依其經濟之給付能力來衡量,而定其適當的納稅義務,凡負有相同之負擔能力即應負擔相同之租稅,故如利用避稅行為以取得租稅利益,其私法上效果依契約自由原則仍予尊重,但在稅法上則應依實質負擔能力予以調整,蓋避稅行為本質為脫法行為,稅法本身為強行法即有不容規避性。
- Jan 27 Sun 2008 11:13
保險被課徵遺產稅,再添ㄧ例(上集)
- Jun 25 Mon 2007 10:54
年金險保單課徵遺產稅(下集)
南區國稅局認為林○騰以躉繳方式投保南山人壽保險,其投保動機、時程、健康、躉繳保險費及事故發生所獲理賠金額等因素判斷,本件躉繳保險費顯係保險轉換遺產型態以規避遺產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保險法第1條及第112條立法意旨,係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並不相符。
- Jun 22 Fri 2007 11:40
年金險保單課徵遺產稅(上集)
最近南區國稅針對轄區的投資型保單、年金保險保單,紛紛以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原則的名義,對繼承人課徵遺產稅,搞得購買此類保單的客戶、從業人員與保險公司人心惶惶。甚至造成部會間(金管會與財政部)的看法嚴重分歧。
- May 22 Tue 2007 10:18
死亡前投保人身保險,國稅局要課徵遺產稅?(完結篇)
另量能課稅為法治國家稅法之基本原則,租稅負擔應依其經濟之給付能力來衡量,而定其適當的納稅義務,凡負有相同之負擔能力即應負擔相同之租稅,故如利用避稅行為以取得租稅利益,其私法上效果依契約自由原則仍予尊重,但在稅法上則應依實質負擔能力予以調整,蓋避稅行為本質為脫法行為,稅法本身為強行法即有不容規避性。
- May 20 Sun 2007 11:30
死亡前投保人身保險,國稅局要課徵遺產稅?(中集)
但南區國稅局查覺,認為係屬贈與行為,而需核課贈與稅。黃永○不服,申請復查,然在復查階段,國稅局之承辦人員告知黃永○,如果其能將匯出之款項請求蘇順交匯回,該贈與稅案即能銷案,而黃永○與蘇順○聯繫,請其將先前 匯出之款項再匯回國內。
- May 18 Fri 2007 12:03
死亡前投保人身保險,國稅局要課徵遺產稅?(上集)
- Mar 13 Tue 2007 16:04
改個滿期受益人,有那麼嚴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