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消費者對新光人壽以「保證獲利」及「房屋抵押」之不當文宣及話術方式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衍生爭議案時,發現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併限制其自裁罰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3個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12日
目前分類:保險監理 (23)
- Mar 14 Sat 2009 15: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 Jan 24 Sat 2009 17:54
爭大您的眼睛
如果投資人可以不必為自己的決策負責,相信投資人是永遠都不會成長的;如果將A級的公司與C級的公司放在一起,投資人對於公司的評等、債信都不在乎,只在乎投資報酬率,而且最後也真的不用自己承擔選擇C級公司的風險,
- Dec 22 Fri 2006 13:06
談主管機關對於人壽保險業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