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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為金管會)今日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作出處分,金管會於受理消費者對新光人壽以「保證獲利」及「房屋抵押」之不當文宣及話術方式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衍生爭議案時,發現新光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等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併限制其自裁罰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3個月。
一、裁罰時間:9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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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投資人可以不必為自己的決策負責,相信投資人是永遠都不會成長的;如果將A級的公司與C級的公司放在一起,投資人對於公司的評等、債信都不在乎,只在乎投資報酬率,而且最後也真的不用自己承擔選擇C級公司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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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在財務方面的的監督管理可從三方面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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