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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甲○○於戶籍地址欄中,填載其有長住事實之○○寮28之11號,而非填載「臺南市○○區○○里○○00號」,足可推斷其係基於上揭認知所為。

 

   次參酌證人即擔任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經紀人王○○,在原審所證稱:「如果同一地點收20張以上保單,會有保費優惠,所以我就填我的住家地址。... 當時所有保單都是同一天繳費,第一次保單要繳的時候,是開我的票去支付,之後都是中國人壽之收費員,去甲○○住家○○寮28之11號收取。... 同一地點收20張以上保單會有優惠保費額,是中國人壽經紀人科的人員來宣導的。」等語,益見梁○○將○里○ 000號,列為系爭保險之收費地址,僅係依中國人壽提供之優惠資訊,為求首次保費繳納之金額折扣所為,並無選定該收費地址為指定住所之真意,此事亦為中國人壽所明知,此觀中國人壽之收費員嗣均至○○寮28之11號收取當月保費,而未以○里○000 號作為實際之收費地點即明。

 

   是甲○○梁○○於填載收費地址時,客觀上實難逕認存有以收費地點,為其選定住所之主觀意思,自不生選定住所之法律效果,中國人壽片面逕將甲○○填載之收費地址,擴大解釋為指定與收費有關事宜之通訊聯絡地址,並進而推認向該收費地址寄送催告通知,已生合法通知之效力,要無足採。

 

   中國人壽雖又辯稱梁○○,嗣於87年11月間簽立銀行轉帳或信用卡繳付續期保險費用授權書,將原採取之收費員收費方式,變更為自甲○○之郵局帳戶自動扣繳,梁○○於要保書中所載之收費地址,對於系爭保險契約之後續履行過程固已失功能,惟依保險費用轉帳或信用卡付款授權約定條款第一大項第5 小點:「如因授權內容填寫錯誤或其他原因致受託銀行/ 儲匯局或發卡機構無法轉帳代扣保險費用者,本授權書之效力即行終止,惟其情形得以補正者不在此限。」之約定,其於扣款失敗時,該轉帳繳款之約定即失效,應回復原收費地址之效力云云。

 

   然觀諸上揭約定內容,該授權書之效力,並非當然因扣款失敗而終止,苟該情形得為補正者,自應允為補正而維持授權書之效力。且本件扣款失敗之情形,依該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可知係因甲○○所有之該郵局帳戶內餘額不足,該帳戶專用於扣繳甲○○之保險費用,每月均有一至三次之保險費扣繳記錄,使用頻率甚高,且中國人壽亦有每月扣繳紀錄,此一扣繳方式經中國人壽採用數年,皆如期完成扣繳,雖於96年7 月間因帳戶內餘額不足,致中國人壽扣款失敗,惟僅需中國人壽再行匯款增加帳戶餘額即可排除,況中國人壽與甲○○間分別成立有數筆保險契約,此參轉帳授權書所載之委託轉帳保單號碼即知,於96年7 月後仍可見中國人壽為他筆保單,而自該郵局帳戶扣繳保費之紀錄,顯見中國人壽明知該郵局帳戶嗣仍留有餘額,應得再為扣繳以續行系爭保險契約之效力。

 

   況梁○○於要保書上並載明聯絡電話,亦非無法取得聯繫,故中國人壽於96年7 月間扣款失敗之障礙,實有高度可排除性,應屬得為補正之情形,授權書之效力當不致直接失其效力,而須回復至原始以收費員收費之契約關係;又無論授權書是否因扣款失敗而失其效力,系爭收費地址既非梁○○之實際戶籍地址,亦非其法律上定義之住所,中國人壽復未立證梁○○就系爭保險契約已選定該收費地址為住所,中國人壽縱需催告梁○○補繳保險費,依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其合法送達處所,仍應為梁○○之最後住所或居所,而中國人壽既明知梁○○之最後住居所地,位於○○寮28之11號,其收費員並多次前往該處收取保險費,自應向該處送達催告通知,乃中國人壽逕以收費地址為送達地址,而寄送催告通知,當非法之所許。

 

 王○○並非梁○○履行系爭保險契約之代理人,亦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中國人壽雖以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暨中華郵政大宗掛號函件存根,認其於96年8月8日寄送催告通知之地址○里○000號,為王○○之戶籍地址,進而辯稱王○○係梁○○之代理人,應已合法收受催告通知云云。

 

   依證人王○○在原審之證述內容,其曾任○銘保險經紀人公司之保險業務員,系爭保險契約為其於83年間,向梁○○所招攬,此與系爭要保書所載內容相符,兩造就此亦未有爭執,王○○就系爭保險契約具備保險經紀人身分應非虛妄。

 

   且按所謂保險經紀人,係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保險法第9 條亦定有明文。王○○身為保險經紀人,應係為被保險人即梁○○之利益,而代為與保險人即中國人壽洽談簽訂保險契約,故就系爭保險契約之締結,固足認王○○應為梁○○之代理人無誤。

 

   然系爭保險契約一經締結完成,王○○即因居間工作之完成,而取得收取佣金之權利,其代理權限亦僅侷限於締結保險契約之居間磋商階段,除甲○○嗣另行授與代理權外,保險經紀人已無權介入保險契約將來之履行過程。此據證人王○○在原審所證稱:「(如有未繳納保費之情形)是中國人壽處理的,我們經紀公司只負責招攬契約。」等語,已明確表示其僅於兩造締結保險契約時居間洽談,嗣契約之履行則由中國人壽自行負責,梁○○未另行授與代理權無訛。

 

 

*關鍵字:風險規劃、保險規劃、保發調處、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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