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主張:乙○○招攬系爭保險時,明知伊有上開因車禍受傷住院治療情事,但因其本身急於成交以納入年終業績,不對伊說明應填寫系爭告知事項,僅要求伊在要保書填寫身分資料及簽名後,收回要保書並逕自在系爭告知事項勾選「否」,事後亦未給伊確認等語,業據提出甲○○與乙○○之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顯示乙○○承認招攬系爭保險前,明知甲○○曾因車禍受傷住院,但未跟甲○○說明此為應告知事項等語為證。

 

     又有證人乙○○於 102 年 4 月 30 日在原審證稱:「我與甲○○認識多年 .. 我是因為用電話與甲○○聯繫才知道甲○○因車禍住院,甲○○提到要購買保險,我說住院期間不行,要出院好了才可以買..100 年 12 月25 日甲○○電話跟我連繫,要我把要保書拿去她家,或放在警衛室,那時我沒有遇到甲○○,當天晚上有電話連絡,甲○○要我隔天去他家拿要保書及收保費,同年 26 日上午我就有過去甲○○住處。

 

   (問:同年月 26 日上午至甲○○住處時,卷附所示報保書是否填妥?)我只記得簽名有簽好。(提示原審卷第 11 頁背面以下之要保書,那些是甲○○自己填寫?)要保人欄位、受益人欄位、簽名處。

 

   (問:原審卷第 12 頁背面,健康告知事項欄是何人勾選填寫?)是我勾選及填寫,我沒有依照告知事項逐項詢問甲○○後,才填寫或勾選,除了身高體重有問甲○○大概之數外,其他告知事項就是依照我平日對甲○○的認識而為勾選。

 

   (問:你知道甲○○有住院,為何告知事項沒有據實勾選?)我是急於能夠成交招攬此張保單,因為我知道公司的規定是出院後半年才可以送件,所以我沒有依照甲○○住院的情況來填寫。

 

   我知道依甲○○實際情況來填寫,公司一定不會承保 .. 我也有急著成交的意思,因為那時已經是十二月了,要結算業績。」,再於本院證稱:「(問:是否於 100 年 12 月 25 日拿要保書至甲○○住處警衛室?)是的,下午送到甲○○住處警衛室。當時沒有碰到甲○○。

 

   (問:你隔天拿到要保書上是否已經簽名?)已經都簽名。(問:據實填載的事項是否已經填寫?)甲○○有填寫個人資料,但是被保險人說明事項部分是我勾選,回公司後補勾選。(問:是否與甲○○確認上開說明事項甲○○是否已經看過?) .. 我當時沒有特別問 .. 我認識甲○○很多年,我知道她沒有慢性疾病,只是前陣子有車禍受傷,所以我就幫她勾選。當天是年度業績結算最後一天,我趕著將本件業績送進去,所以忽視甲○○車禍受傷的事實,直接勾選後,送給公司作業績..100 年 12 月 16 日我打電話給甲○○.. 才知道她車禍住院,她在電話中跟我說想買終身醫療險,我有告訴甲○○要等出院後才能投保。

 

   (問:要保書上的告知事項是妳主動幫她勾選,還是甲○○要求妳幫她勾選?)因為很趕,應該是我自己拿回去幫她勾選,甲○○沒有要求。」,可資佐證。

 

   至於證人乙○○在原審另證稱:「她(指甲○○)也知道如果將之前住院的情形據實記載,公司是不會承保的。甲○○知道為了讓使公司能夠承保,我才需為如此記載。」,及在本院另證稱:「(100 年 12 月 16 日)她在電話中跟我說想買終身醫療險.. 我有特別跟她說不告知公司車禍受傷的事,讓保單先成立,要她注意不要有近期理賠的情況..甲○○說她也知道。」,但經本院提示原審卷第 108 至 111 頁對話錄音譯文,並當庭播放錄音內容後,證人乙○○證稱:「對話內容真正。我可以確定12 月 16 日有說要等出院才能投保.. 上開錄音應該是101 年 8 月 25 日晚上的對話,應該是以錄音當時的記憶比較正確。

 

 

*關鍵字:業務員未告知、風險規劃、意外險、拒賠

 

朱惠斌

● 部落格:http://richardchu88.pixnet.net/blog

● facebook:http://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