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仁生前投資六家公司,因屬家族企業,個人資金與公司資金混合使用,公司的帳目,繼承人自己也搞不清楚。


 


    問題來了,邱仁生前曾經匯給公司88,611,264元,當邱仁身故後其繼承人要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主張這88,611,264元應該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但是國稅局卻不允許公司將這88,611,264元列報為公司的負債。


 


    請問納稅義務人該如何是好呢?請看下列這一則判決。


 


    被繼承人邱仁於民國91726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總額148,772,176元,中區國稅局以繼承人漏報被繼承人銀行存款、債權、投資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合計91,393,972元,核定遺產總額256,872,743元,遺產淨額210,948,624元,應納稅額79,485,643元,並處罰鍰22,766,200元。


 


    繼承人不服,就遺產總額(土地、投資、死亡前2年內贈與、債權)、扣除額(未償債務、配偶請求權扣除額)及罰鍰部分申請復查,獲追認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68,545,595元,追減遺產總額168,701元,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737,326元,罰鍰11,396,300元及扣抵稅額2,783元。


 


    繼承人不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就遺產總額(投資、死亡前2年內贈與、債權)、扣除額(配偶請求權扣除額)及罰鍰之部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國稅局主張就遺產總額投資部分,繼承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時雖稱,上開系爭6公司之資本額均為虛偽股款,並提供久公司及加公司之存摺影本等。


 


    然由該存摺雖可看出資本額於設立或增資後有領出,但僅為片斷及片面之存款資料,領出後究竟作何用途?是否用以提供公司營運使用,或者由股東收回?如為股東收回,事後是否補回?繼承人未提示全部之資金流程,以證明其所主張資本額均是虛假。


 


    且系爭公司於設立後一直都有在營運,其營業額,加公司於84年時最高達5,500多萬元,久公司也有營業額,上述公司營業額均有開立發票並經稽徵機關核定。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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