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情形為江阿杉立有遺屬,江的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對象,包括元配所生三名子女、小三及小三所生一子(已辦領養),卻沒有元配,所以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第3項規定,如果此遺囑有效,元配陳善珠確實無法領受此撫卹金,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元配陳善珠此時只能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來請求,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那什麼是特留分呢?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這裡讀者會問到那應繼分又是甚麼呢?首先我們來了解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此例江阿杉有四名子女,所以配偶與四名子女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五人均分遺產各為五分之一,應繼分各為五分之一。應繼分計算出來後,再依民法第1223條,元配陳善珠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也就是十分之一。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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