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防癌保險,三個月之後發現罹患乳癌,欲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保險公司以未告知為理由拒絕賠償。請問客戶該怎麼辦?
陳○貞的職業為花蓮門諾醫院護士助理,但是她並非護士學校畢業之正規護理人員。她於86年10月31日,透過瑞泰人壽曾姓業務員購買『瑞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B二個單位。 陳○政貞在87年1月底發現胸部有腫痛現象,當時她以為是因為月經而乳腫之故,未及注意,經過一個星期現象未改善,於是她於87年2月2日至花蓮門諾醫院檢查,發現胸部有腫塊直徑十公分。陳○貞隨即於2月6日於門諾醫院接受右側乳房摘除手術。 整個治療過程如下: 一、住院68天。 二、門診83日。分別為奇美醫院1日,慈濟醫院78日,花蓮門諾醫院4日。 三、手術兩次。花蓮門諾、慈濟醫院各1次。 87年7月,陳○貞向瑞泰人壽提出理賠申請,申請內容及金額如下: 一、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60萬元。 二、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272,000元。 計算如下: 4,000元 / 天 × 68(天)=272,000元 三、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204,000元。 計算如下: 3,000元 / 天 × 68(天)=204,000元 四、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249,000元。 計算如下: 3,000元 / 天 × 83(天)=249,000元 五、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120,000元。 計算如下: 60,000元 / 次 × 2(次)=120,000元 六、合計:1,445,000元。 87年10月7日,瑞泰人壽以陳○貞帶病加保拒絕理賠…… <全文見『哇告非!告贏才理賠』一書之案例十一>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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