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瑩○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商美邦人壽)保戶。蔡瑩○於民國90816日 因急診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進行「腹腔鏡手術」,經醫生初步判斷及病理報告顯示,為卵巢癌第三期患者,醫生認為原告應立即接受減癌手術和化學治療。


   


    蔡瑩○在中國醫藥學院期間共進行三次手術,分別是:


(一)90816日 之腹腔鏡手術


(二)90830之人工血管植入術


(三)911112之人工血管置放術


 


    三商美邦人壽於90920日 受理蔡瑩○之保險金請求,依照雙方簽訂之保險契約,住院保險金額為每日2,000元,蔡瑩○認為保險金應為12萬元。三商美邦人壽一直未明確表示是否理賠,蔡瑩○於是在93128日 向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此時三商美邦人壽正式拒絕賠償。


 


    蔡瑩○只好透過訴訟程序,台中簡易庭與台中法院審理後,判決三商美邦人壽應给付蔡瑩○4萬元,及自民國936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為什麼蔡瑩○請求保險金12萬元,法官卻只判決三商美邦人壽给付4萬元呢?請各位朋友腦力激盪,回應一下,答案明天再與各位朋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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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