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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被保險人因執行勤務而致傷病準則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為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為職業傷害。例如:
1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
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2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3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4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
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
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
害,視為職業傷害。                                        

5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6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項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但是根據『勞工被保險人因執行勤務而致傷病準則第18條第1項第6』規定,上述(1)~(6)情況,如果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車輛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酒駕容易害人害己,不可不慎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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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