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許多公司行號都有投保團體保險,許多員工也因為參加團體保險,而享受到團體保險的優惠費率。然而,除了少數公司是明確宣示團體保險乃作為員工福利之用,絕大多數的雇主在投保此團體保險時,還是以雇主責任風險分散為主要考量。


 


    但是當職業災害發生,雇主卻發現,原本要作為雇主責任風險分散的團體保險卻使不上力時,此時ㄧ切的ㄧ切,都已後悔莫急了。請看以下這則案例。


 


    任職於南☆公司的員工甲○○,在民國94124與公司另ㄧ名同事乙○○共同操作胎邊壓出機,負責捲取成品及變換規格時,推底座(下蓋)外部,協助模具密合。


 


    當日凌晨二時許,再度變換規格時,數次均無法密合,乙○○將上下蓋打開,由甲○○伸手進入模具,拔除溢膠時,乙○○竟疏於查看甲○○之手尚在模具內,即開動機器使上下蓋密合,造成甲○○未及將手抽離上下蓋,遭上下蓋夾傷而受有左手第三、四指截斷之傷害。


 


    於是甲○○提起訴訟要求南☆公司,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第188條之規定,對甲○○所受之傷害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南☆公司針對團體保險部分提出其已為甲○○投保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勞工保險局則為傷病給付76,727元及殘廢給付200,505元,團體保險理賠24,000元,共計301,232元,則應予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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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