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醫師騎機車被汽車倒車撞及受傷,整形醫師要求約1300萬元賠償,後經雙方以200萬元和解。問題來了,產險賠付80萬元後,就不願理賠,整形醫師只好提起訴訟,請看下列這一則判決。
乙○○於民國95年10月17日13時10分許,騎乘輕型機車,途經台北市○○○路○段305號旁之無名巷口時,適賴○彥駕駛其妻即張○怡所有自用小客車,違規逆向倒車撞擊,致伊人車倒地受傷(下稱系爭車禍事故)。
伊因系爭車禍事故受有右側第3、4、5、6、7、8多處肋骨骨折、右側鎖骨骨折重疊、右側肋膜積液、臉部、左右上下肢多處擦傷、肝功能損傷等傷害,因此住院35天,出院後仍有右手臂功能受損約50%之嚴重後遺症,並有暈眩及骨折處持續疼痛等問題。
而系爭車禍事故經臺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過失比例,賴○彥應負100%責任。
又伊係窈窕診所開業整形美容醫師,因系爭車禍事故所受損害包括有精神上損害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停業4個月損失76萬元、勞動能力減損1,080萬元、看護費7萬元、財物損害(機車、衣褲、手機)2萬元、復健床58,800元、交通費2萬元。
又張○怡就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於95年1月26日向華山產物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分別就第三人傷害及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約定依序為200萬元、50萬元(下稱系爭保險契約)。
而伊就前開損害已於97年2月21日在原法院97年度北調字第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與賴○彥以200萬元成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
乙○○主張華山產物應依系爭保險契約內容及系爭調解事件內容,給付伊調解金額200萬元,伊並分別於97年5月29日、同年6月3日收到華山產物匯款依序為364,956元、435,044元,惟就餘額120萬元,華山產物竟拒絕給付。
又張○怡已將其與華山產物間系爭保險契約之請求權讓與伊,爰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之規定,及系爭保險契約關係,請求華山產物給付120萬元等語。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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