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9511301910分在台南市○○區○○路42巷巷口要穿越路口時,因乙○○駕駛輕型機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遵守閃黃號誌之指示及減速及暫停讓行人通過,而撞及甲○○,致甲○○受有腹部挫傷、右側顴骨、下顎骨骨折、顱底骨骨折併氣腦病、顱內挫傷併出血及右眼挫傷等傷害(以下簡稱系爭車禍事故)。




 




    乙○○經本院以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旺旺友聯產物為乙○○所有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




 




    得心證之理由:本件甲○○主張旺旺友聯產物為乙○○所有機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甲○○因乙○○騎乘上開機車肇事而受有「尿毒症」、「腎臟功能喪失」之傷害,旺旺友聯產物自應依將系爭殘廢給付105萬元給付甲○○等語,旺旺友聯產物則否認上情,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




 




(一)甲○○於988 8日經蘇○○內科小兒科診所出具「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診斷為「尿毒症」、「腎臟功能喪失」,該病症與系爭車禍事故是否有因果關係?




 




1.按保險法第131條所稱之意外傷害,乃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而言。該意外傷害之界定,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之情形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以是否為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在原因以外之其他外來性、突發性(偶然性)、意外性(不可預知性)等因素,作個案客觀之認定,並考量該非因被保險人本身已存在可得預料或查知之外在因素,是否為造成意外傷殘或死亡事故之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即是否為其重要之最近因果關係)而定,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意旨足參。




 




    本件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求旺旺友聯產物給付,而該法對於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是否排除因受害人身體內在因素與外在事故競合造成之傷殘或死亡,在解釋上即有疑義,而應參考保險法第131條之規定,與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傷害保險所稱之意外傷害為同一解釋。




 




    參酌保險法第131條之立法理由,乃明確將因自身原因且非屬疾病所造成傷害之情形納入意外之範圍,足徵保險法第131條所稱之意外傷害,並未排除因被保險人個人身體內在因素與外在事故,競合造成之傷殘或死亡事故。




 




    從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亦應認未排除因被害人個人身體內在因素與外在交通事故,競合造成之傷殘或死亡事故。至該因被害人個人身體內在因素與外在事故,競合造成之傷殘或死亡事故,是否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揆諸首揭判決意旨,則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資為判斷之依據,合先敘明。




 




2.本件甲○○於951130日因系爭車禍事故,致甲○○受有腹部挫傷、右側顴骨、下顎骨骨折、顱底骨骨折併氣腦病、顱內挫傷併出血及右眼挫傷等傷害,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認定。




 




    而甲○○主張,其於96626日因血中肌酸酐濃度達10.5%,於新樓醫院做血液透析治療,96811日轉台南市蘇○○內科小兒科診所,至今仍繼續做洗腎治療,每星期三次,並於9888日由蘇○○內科小兒科蘇○○院長認定甲○○之殘廢狀況為:兩側腎臟無機能,需終身定期做血液透析。殘廢詳況:1.障害部位:胸腹部臟害(腎臟);11.行動能力:可自力行走,但有時需他人扶持;12.工作能力:無法從事任何工作等情,業據提出蘇○○內科小兒科診所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一紙為證。




 




3.雖旺旺友聯產物辯稱,甲○○於奇美醫院住院,就腦出血及髖骨骨折等外傷進行治療時,同時並經診斷患有罕見疾病多囊腎病,該疾病為遺傳性疾病,且百分之50的患者在六十歲前會惡化成尿毒階段需接受洗腎,七十歲前則有百分之75的息者需接受洗腎,此有罕見疾病基金會疾病介紹可參,故甲○○現年75歲,並已罹患多囊腎病多年,直至現今病情每星期洗腎三次,顯然係該罕見疾病必然結果,與車禍並無因果關係云云。然查:




 




(1)本件甲○○於XX16日出生,車禍發生時已72歲,在車禍發生之前,腎臟功能雖欠佳,但腎臟功能並未喪失,也未達洗腎之程度,是旺旺友聯產物主張之上開罹患多囊腎病患者,百分之50會在六十歲前會惡化成尿毒階段需接受洗腎,七十歲前則有百分之75的患者需接受洗腎之統計數字,顯然不適用於甲○○。




 




    況且,依上開統計,罹患多囊腎病患者到70歲,尚有百分之25不需接受洗腎,是旺旺友聯產物抗辯稱甲○○罹患多囊腎病多年,洗腎係必然結果云云,即無可採。




 




(2)查關於甲○○之尿毒症與車禍有無因果關係,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審理甲○○與乙○○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函請成大醫院鑑定,該院函覆稱:「車禍及所衍生的併發症、發炎、感染、及藥物的使用等皆可能使腎臟功能加速惡化成尿毒症。其自身原有的嚴重腎臟功能衰竭為衍生尿毒症的重要原因,但目前醫學尚無法判斷其所佔造成原因的比例等語,有成大醫院971128日成附醫內字第XXXXXXXX號函附於該卷第137頁可稽,因此,依鑑定人成大醫院之意見,車禍確為甲○○衍生尿毒症之原因之一。




 




(3)旺旺友聯產物又辯稱,甲○○患有糖尿病,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僅以將甲○○原有慢性多囊腎病及受傷兩項因素,列為導致甲○○尿毒症之原因,並未對甲○○其他檢驗項目為檢視,故成大醫院之函覆意見,實並未考量甲○○原患有糖尿病,此一影響甲○○腎功能惡化之重大因素,故其鑑定意見顯不足採云云。




 




 




朱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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