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9415日勞安三字第0940000725號函修正「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其中對於「工作當場所促發的疾病」之認定基準,亦認在醫學上需要有合理的認定,具體的是:1.「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的存在:在該工作者發病前,有與工作有關連之突發的事件,其發生狀況可以按時間、場所作明確描述者;或在特定的工作時間內有從事特別激烈(質或量)的工作所致的精神的或肉體的負擔(特殊壓力)者。




 




    工作時間是判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但並非僅考量工作時數對健康的效應,除了以工作時數作為「量」的考量外,也會配合對工作內容造成的心理負荷來進行「質」的考量以作客觀綜合的判定。




 




    所謂「工作時間」指需經過刷卡、登記、報備或主管支持或其他合理證明等,並且認定與工作相關之範圍所耗用的時間。2.「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在醫學上足夠成為疾病發生之誘因:包括工作上的狀況、性質及程度等,在醫學上足夠可當做疾病發生的原因。3.時間上的相關:自「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至疾病發生的時間間隔,在醫學上必須被認為是妥當的,並能提出客觀證明。4.為了決定「特殊壓力」的強度是否足夠成為疾病發生的原因,應作質的考量、量的考慮、在發病之前是否有與工作有關之突發而異常的意外事件發生而誘發疾病...。




 




    上開認定基準,係勞工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所謂「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依其權限訂頒之判斷基準,核與相關醫理見解及經驗法則均無違背,本院自得予以援用。




 




(三)本件甲○○係投保單位坤○公司員工,於9832日因「腦梗塞性中風」入住阮綜合醫院一節,固有阮綜合醫院病歷及診斷證明書附原處分卷可參,並為兩造所不爭,茲應審酌者係甲○○所罹「腦梗塞性中風」是否「被保險人於作業中,因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職業病?經查:




 




1.本件兩次經勞保局派員訪查甲○○工作情形及健康狀況等,第一次經坤○公司及甲○○同時在場受訪時分別略稱:「甲○○自89年開始擔任工廠作業員,從事值班工作時,需檢查廠房有無異常,並將問題予以排除或報告上級,平常檢查廠房工作內容如所附廠房安全檢查表列,未承受壓力。因廠房設備漏水,故將積水裝入水桶,983117時於事發當時,以5加侖之PVC桶將積水提至辦公區飲水機旁的水槽予以排除,第1次以手提方式行走約20公尺,第2次以推車推至辦公區,約5分鐘後發現身體右側乏力,因值班亦可休息,不須時時工作,也不清楚身體異常狀況,忍耐至隔日太太(乙○○)至公司上班,再一齊至阮綜合醫院治療。




 




    每日實際工時6小時45分,每日總工時7小時15分,每週實際總工時36.25小時,每月週休二日,例假日依政府規定放假休息。」等語,第二次則經甲○○告稱:「事發當日勤務工作內容(公司所送資料)本人更正如下:16:40-17:05排除廠房漏水、2100-21l0啟動F/L機器、22:30-22:40啟動烤箱烘烤紅電容、23:30-5:00就寢時間、5:00開啟清洗機、6:00開啟廠房照明設備,其餘為個人可自由運用時間,該段時間屬待命時間,除要嚴格管控人員進出外,還要注意廠房設備安全及廠內溫度監控(平均每2小時查看1)又雖有就寢時間,惟因負責廠房安全之責,心理承受壓力並無法放鬆安寢。」等語。




 




 




朱惠斌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insurance





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cfp-cfp





facebook
http://
facebook.com/huibin.zhu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