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責任險 (20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倘依正常賠償程序進行者,丁○○除得領取強制責任保險金150萬元外,尚得取額乙○○賠償之66萬元,合計216萬元。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三)揆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規定,開宗明義即揭示其立法精神為:「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丁○○主張其等被繼承人盧基於95922日與乙○○發生系爭交通事故致死,其等於9758日在另案損害賠償事件中與乙○○成立和解,約定乙○○應給付其等66萬元,其等另向美亞產物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150萬元,美亞產物僅給付84萬元。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件證人劉儀固證述其並非代表兩造處理,但依其證述,本件保險係由其介紹予旺旺友聯產物公司,且其證稱:「中臺灣公司的工人在賴唐跌入水中找不到人,中臺灣公司就馬上通知我,我就馬上通知保險公司紀小姐,是在落水當天就通知保險公司的紀小姐。當天傍晚中臺灣公司有找到人,他人已經溺斃了,我就請中臺灣公司簽出險通知書傳真給被告公司。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是保險人若已參與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和解,除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和解條件外,均應受該和解之拘束。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瑞峰公司向彰化縣福興鄉公所承攬系爭工程,於97213日,以該公司及其主、次承包商為被保險人,就系爭工程向旺旺友聯產物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並加保僱主意外責任險。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93條定有明文。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是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亦即責任保險係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之責任」為標的之保險。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己○○前於民國95101 日以其為被保險人,向旺旺友聯產物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保險標的物為起動機吊車,保險期間自95121 日中午12時起至96121 日中午12時止。


朱惠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